基隆市立南榮國民中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考核作業要點
110 年04月22日教評會通過
一、目的:為提升本校代課及代理教師整體教學品質,有效控管代理(課)教師素質與流動,避免影響學生就學權益,特訂定本考核作業要點,作為是否再聘參考。
二、依據: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第 4 條 第1項:「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、代理教師,其服務成績優良、符合學校校務需求,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,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」;第2項:「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。」規定訂定。
三、適用對象:已任本校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(課)教師,符合本校下一學年度應聘科目,且具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。應以具新一學年出缺科(類)專長者,於原受聘期間服務成績優良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得再聘之。
四、考核方式:
(一) 每學年由教務處依校務發展、教學實際需要開列下一學年度代理(課)教師再聘缺額,
其再聘代理(課)教師人數,依基隆市政府核定之代課、代理教師員額數為限。符合
第三點之對象及資格者,應於5月31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再聘服務審查,申請人須填
寫「基隆市立南榮國民中學代理(課)教師申請再聘服務審查表」。並填列符合出缺科
目之現任代理(課)教師年度考核紀錄表(如附件)。
(二)本校人事室應於 6 月 10 日前將年度考核紀錄表、勤惰資料送交各處室主任考評。
各處室主任應就代理(課)教師之平時表現,秉持客觀、公平、公正之態度,依考核
項目進行考評,而後將年度考核紀錄表提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。
(三)學年度執行代理(課)教師考核時,就教學、訓輔服務、品行操守、行政配合等考核
項目予以評核。
(四)代理(課)教師考核,經評定再聘者,認定為在校服務期間表現優良。本校得審酌學
校課務需求及下一學年度代理(課)教師實際缺額情形,依符合學校課務需求之列冊
候用代理(課)教師聘任期間之服務成績高低,依序通知該員到校簽立應聘意願書,
並提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聘之,惟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。
(五)代理(課)教師考核,應於每年 6 月20 日前完成,留存人事室備查。
五、實施方式:
本考核作業要點經教評會審議通過,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