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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、依據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114年7月14日基市動防字第1140101517號函辦理。
  • 二、目前動物保護法規定,飼主應為寵物(目前規範種類為犬、貓)辦理登記及絕育。為完善各級學校犬、貓管理之需求,農業部自109年起寵物登記新增飼主身分為「法人團體」的選項,並將寵物用途別增加「校犬」類別。
  • 三、如有認養校犬意願,請評估並參考旨揭聯盟提供之檢核表,並落實寵物登記相關規定。
  • 四、檢附檢核表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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