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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本市消防局114年7月2日基消預壹字第1140104198A號函辦理。

二、旨案發生於該校區A棟7樓至8樓梯間,起火原因係樓梯間之展示型布幕配合蠟燭製造光影效果,因梯間有風,造成使用蠟燭時不慎引燃布幕起火,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有動

作,並使用滅火器成功滅火。

三、旨案經調查分析後,請本市各級學校落實下列事項:

(一)按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」規定,直通樓梯、安全梯、特別安全梯等為避難路徑,除為防火構造或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,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應為耐燃材料

外,應保持暢通,不得堆積可燃物或阻礙通行之設施,爰此不宜於避難路徑之樓梯間布景、展示及使用明火等行為,以免發生火災阻斷逃生路徑。

(二)校園內各建築物活動使用明火時,應建立申請及管理之機制,並納入該校消防防護計畫,予以管理。另於建築物室內進行明火表演時,應依消防法第14條之1及明火表演安全管

理辦法規定,於表演活動開始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(消防機關)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始得進行表演活動。

(三)學校於審查各項活動時,應確認活動地點符合法規與用途限制,未阻礙避難逃生設施、無不當使用火源或其他易引起火災等高風險行為,以避免校園內發生火災。

(四)學校應利用各式活動向師生或參加活動之民眾,宣導用火、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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