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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該部114年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146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(以下簡稱解聘辦法)辦理。

二、依解聘辦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:「教師涉有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,而有輔導改善可能者,學校應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。」。

三、再依解聘辦法第27條規定:「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,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:(第1款)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,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。(第2款)輔導小組

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1人。但偏遠地區學校,不在此限。......。」。

四、旨揭校事會議輔導人才庫名單採滾動修正,最新名單請於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網站(https://www.pntcv.ntct.edu.tw/ischool/publish_page/15/?cid=8903),逕自下載

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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