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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2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0094401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之通報規定,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校長,通報責任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殆無疑義。

三、又依教育部103年7月14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30096428號函示,業已陳明提醒學校權責人員於完成通報作業後,係陳學務主管及校長核閱,而非陳請學校主管人員對該事件通

報之准駁,再予敘明。

四、爰上,學校教師、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,應依法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,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。

五、至該校長所涉事件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後,該校安事件將由教育部於「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」,改列予本府教育處管轄及陳報該事件之處理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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