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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(以下簡稱防治準則)第 30 條第6 項規定:「第 4 項議處決定前,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、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

述意見;其以言詞為之者,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被害人、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;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

意見者,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;有書面陳述意見者,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。」(如附件)

二、請貴校依旨揭指引辦理,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調查處理正當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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