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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000A號函辦理。

二、國民教育法第45條、第46條於112年6月21日生效,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,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

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,各校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應予修正,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、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

及申訴之評議決定期限等均應依本辦法辦理。

三、國教署已編製「11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宣導手冊」供參考使用;亦請各校依本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:「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,廣為

導,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」。

四、另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及擴大宣導,該署已於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「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」(網址:https://friendlycampus.k12ea.gov.tw/StudentAffairs

/54/2),並設置「相關法規」、「申訴、再申訴格式範例」、「資料檢索」、「人才庫名單」及「諮詢服務資訊」「宣導資料(含學生申訴手冊)」及「問題專區」等資料提供下載運

用,請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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